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关于<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州长负责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设置的新部门。
将行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由或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承担。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的领导。
协助管理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管理局机关政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