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现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陈润儿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原自治区党委机管局和原自治区政府机管局的行政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