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是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湖州市人民政府是浙江省湖州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是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布局在云南省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其上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权力机关,每5年改选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巴中市人民政府是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巴中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四川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Sichu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延安市人民政府(Yan'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延安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西安市人民政府(Xi'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吕梁市人民政府是吕梁市地方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朔州市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州长负责制。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是青海省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青海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青海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固原市人民政府是固原市的一级行政机关,是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成立于1950年2月,1955年8月改为包头市人民委员会,1968年2月改为包头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1月恢复。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