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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访条例》经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务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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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访条例》经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务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信访秩序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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