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精神,组建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 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是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贵州省国资委”)为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党委履行中共贵州省委规定的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位于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组织机构有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等。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