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于2004年7月14日正式挂牌成立,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国资委)于2004年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云南省国资委为云南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云南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监管范围是纳入云南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于2004年10月15日,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精神,组建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陕西省国资委),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9〕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4号),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吉林省国资委)是2004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4号),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