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是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减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防台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等有关职责整合,组建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是将省委省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渔业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浙江省水利厅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七号,浙江人民有着悠久的治水历史,史传大禹治水
云南省水利厅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位于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设有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
2018年11月17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挂牌。自治区副主席江白出席。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的水利部门。
西藏水文自1952年在昌都地区建立了第一个水文站开始,已走过五十八年的光辉历程。五十多年来,西藏水文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水利部及区水利厅的领导和关怀下,在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水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完善的过程,使西藏水文事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和谐、稳定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 号),设立四川省水利厅(简称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陕西省水利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 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 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局)牌子。
青海省水利厅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省管主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规划计划处、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财务审计处、农村水利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科技与信息化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移民管理处13个处室和厅机关党委,行政编制70名。
宁夏回族组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辽宁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和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护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省太湖办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6号〉, 吉林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湖南省水利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水利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挂河南省移民办公室牌子。
河北省水利厅(简称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不再保留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水利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水利事业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