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民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担负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社会救济、儿童收养、社会救助、慈善福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婚姻登记、老龄工作、优抚抚恤、烈士褒扬、五保供养、丧葬管理等。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是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政厅(简称民政厅),为四川省政府组成部门。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政府的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西省民政厅,成立于1949年9月17日,是省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山东省新组建的政府组成部门。
青海省民政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百余项具体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辽宁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根据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将江西省粮食局的职责,以及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和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护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等。
吉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湖南省民政厅是省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位于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湖北省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组织。
黑龙江省民政厅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地点位于黑龙江省中山路204号。
河南省民政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设置海南省民政厅。
贵州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于2007年7月25日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性、综合性的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个服务性的中介机构,指导单位是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服务中心的服务场地为360平方米。
贵州省民政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下辖机构,主持省民政厅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新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的,该机构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1949年8月8日,甘肃行政公署成立,下设民政处,管理民政事务。
福建省民政厅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