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研究制订浙江省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行政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72年,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原名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1980年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更名为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更名为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隶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Shandong Provincial Bureau of organ affairs),是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后勤体制改革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原自治区党委机管局和原自治区政府机管局的行政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从2014年6月10日起,“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56年,为省政府直属一级行政厅局,主要为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省直单位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指导全省各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等。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61年1月,是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现为副厅级,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