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是浙江省地方政府主管的医疗保障机构。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2018年11月挂牌成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是2018年四川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于2018年11月9日在四川省政府第二办公区正式挂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是陕西省政府管辖的职能部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是2018年山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是2018年青海省新组建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政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是江苏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是吉林省机构改革后组建的新部门,属吉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是湖南省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是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是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职责,省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省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简称省医疗保障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副厅级。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是根据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成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是贵州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是广东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是依据《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新设立的省政府直属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18年10月,根据《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省财政厅承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救助等职责划入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是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的,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等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是安徽省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机构,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是按照《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