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是浙江省地方政府主管的医疗保障机构。
为加强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编办”)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云南省州市以上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云厅字〔2008〕12号),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委编办决定公开选调4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到办机关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福建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和拥军优属职责,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等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福建省的人力资源调配和运行保障金发放等事务的监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