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设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新成立的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四川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105号),组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陕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 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 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是江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省太湖办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是湖南省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是省政府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是黑龙江省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政府部门。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是河北省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新组建的组成部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贵州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新成立政府组成部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是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
依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字〔2019〕10号)精神,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对外保留甘肃省核安全局牌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是福建省新组建的政府职能部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安徽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