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统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直属机构。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09〕27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行政规格为正厅级。
四川省统计局是四川省的政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西省统计局,正厅级建制,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青海省统计局依照统计法规,拟定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地方性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辽宁省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7号),辽宁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各地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江苏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发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
吉林省统计局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的工作机构。
湖南省统计局是主管全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河南省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河北省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河北省统计局(简称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
贵州省统计局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统计工作,管理全省经济、社会、科技、人口等方面重要数据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管理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信息资料的直属机构。同时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领导。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甘肃省统计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福建省统计局是省政府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的任务。
重庆市统计局是重庆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统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安徽省统计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的安徽省政府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