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是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减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防台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等有关职责整合,组建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设置的新部门。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设立的新部门。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是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于2018年11月而设置成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管理、救灾及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等相关职责,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是2018年陕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是山西省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2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8〕32号)精神,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根据中共中夹办公方《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后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是江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根据《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和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护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属厅级机构。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是湖南省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是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是黑龙江省2018年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机构。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是河北省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是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政府部门。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新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18年10月27日正式挂牌成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是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农牧厅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是福建省机构改革设立的新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设立省应急管理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