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局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广播电视管理局、苍山保护管理局、移民开发事业局、档案局、地震局。
云南省地震局,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全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成立于1978年,其前身是1970年组建的新疆地震大队。自治区地震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设立的新部门。
西藏自治区地震局为本行政区域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地震管理保障。防震减灾政策法规拟定与实施,防震减灾标准制定与实施,防震减灾规划与计划,防震减灾科技管理,地震监测预报管理,防震减灾执法监督,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防震减灾宣传。
1976年10月四川省地震局建立后至1983年7月,四川省地震工作实行国家地震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四川省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 2001 〕 4 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规定》(陕政办发〔 2002 〕 101 号),授权陕西省地震局承担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山西省地震局(Shanxi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山东省地震局是中国地震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事业单位。
青海省地震局(qinghai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实行中国地震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宁夏地震局由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为主,既国家地震局的下属单位,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始建于1972年,1973年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队,1979年成立自治区地震局,为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江西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江苏省地震局是中国地震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吉林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湖北省地震局在中国地震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湖北省境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职责,承担湖北省境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全国地震速报、国际地震地磁资料交换等任务,开展现代大地测量、重力与固体潮、地震观测技术和水库诱发地震等科学研究。
黑龙江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1】4号)、《中国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震发人【2001】216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河南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海南省地震局与海南省抗震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中国地震局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贵州省地震局是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九届〔2003〕第72号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2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有关贵州省地震局机构规格和性质的意见,明确省地震局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震工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科学技术厅管理,其业务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广东省地震局成立于1978年1月,在中国地震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下,完成全国性和所辖区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任务
甘肃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是甘肃省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同时也是中国地震局直属研究所,是我国最早从事地震科学研究的单位之一。
福建省地震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主管防震救灾工资的政府机构。
中国地震局的派出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地方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
天津市地震局是隶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上海市地震局在中国地震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着上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各区、县防震减灾的指导工作。
安徽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