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正厅级,挂省民防局牌子。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秘书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指挥通信处等4个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省人防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四川省民防局牌子。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隶属于青海省政府,为正厅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青海省范围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增加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职责。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江苏省地方政府主管人民防空的政府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于1954年成立,办事机构设置在省公安厅,1958年11月撤销,1965年5月恢复,1966年陷于停顿;1969年9月成立湖南省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置在省军区司令部;1978年11月省人防办改为省革委会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省人防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河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的研究,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技术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福建省防空工作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民国29年(1940),福建省政府在战时临时省会永安县成立防空司令部;民国31年(1942),成立防空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