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2009年,西藏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原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和原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基础上新组建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所设立,为陕西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的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合并,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并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的,为该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立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由原甘肃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整合组建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福建省的人力资源调配和运行保障金发放等事务的监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