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公安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0号)精神,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1949年8月8日,甘肃行政公署成立,下设民政处,管理民政事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1950年7月,甘肃省人民检察署建立,1955年1月更名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9月19日,原称甘肃省人民法院,1954年改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是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简称甘肃省政协、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甘肃省教育厅是甘肃省负责教育的政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0号),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改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Gansu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甘肃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