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现有内设机构18个: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研究室(编译室)、检察技术处、区纪委驻院纪检监察组、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检察信息处、案件管理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是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青海省监察委员会是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辽宁省纪委、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共辽宁省的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是辽宁省省级法律监督机关,现有院领导班子成员8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副巡视员7人,内设机构23个。
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是依据《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新机构,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是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是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