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青海省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青海省教育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
青海省公安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
辽宁省档案局馆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为省委、省政府负责档案保管、利用和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委办公厅管理,履行全省档案保管、利用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两种职能。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是辽宁省新组建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辽宁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是江西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Jiangxi Nuclear Industry Geological Bureau)是江西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组建于1959年,前身为核工业华东地质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依据《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新部门。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是根据《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新时期档案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江西省档案局与江西省档案馆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委、省政府直属厅级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34号),省知识产权局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和省级社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主要行使系统行业指导和省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从2014年6月10日起,“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8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省太湖办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8号),江苏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江苏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发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根据《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无线电管理局)。
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江苏省机构 改革方案)的 通知》 (厅字〔2018〕98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84号),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2005年6月,为实现对长白山的“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长白山管委会。
吉林市人民政府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地市级权力机构的执行部门,对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吉林省供销社始建于1949年,坐落于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吉林省地矿局)建局于1958年,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设立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 〔2010〕223号),设立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