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自治区体育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夹办公方《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后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对其现有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整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管理和协调。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正厅级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