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对其现有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整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局)是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是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是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组建于1994年8月,是自治区政府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成立于1983年7月,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在自治区政府主席领导下,主管全区审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规划计划处、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财务审计处、农村水利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科技与信息化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移民管理处13个处室和厅机关党委,行政编制70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宁夏回族组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是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为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全区公安工作的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教育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18年10月,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整合组建的,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挂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牌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是2018年10月以《宁夏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保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并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组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8年10月25日,法院审判办公场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全院共有207人,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94.3%。